政法机关要深入学习、全面把握党的十七大对加强和改进政法工作作出的战略部署,深入学习、全面把握胡锦涛总书记在全国政法工作会议代表和全国大法官、大检察官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中对政法工作提出的基本要求,以非比寻常的决心、干劲,以非比寻常的过硬措施,以非比寻常的工作成效,履行好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捍卫者的神圣使命,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发展进步作出新贡献。
一、要始终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政治方向,切实增强建设、捍卫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自觉性、坚定性
政法机关作为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机器,担负着巩固共产党执政地位、维护国家长治久安、保障人民安居乐业、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神圣使命,能否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关系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兴衰成败。
政法机关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捍卫者,必须进一步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信念。建设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从我国国情出发,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伟大实践,是国家富强、民族振兴、人民幸福的根本保证,是历史的必然、现实的选择、未来的方向。政法机关必须增强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政治认同、理论认同、感情认同,真正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作为伟大旗帜来高举、作为正确道路来坚持、作为科学理论来运用、作为共同理想来追求,从而为当好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捍卫者奠定坚实的思想基础。
政法机关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捍卫者,必须把政法工作放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发展全局中来谋划、来推进。政法机关必须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发展全局出发,深化对坚持依法治国、践行执法为民、保障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的认识,正确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能,善于运用法律手段维护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善于运用法律手段调节经济社会关系,善于运用法律手段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善于运用法律手段预防打击犯罪、管理社会秩序,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发展进步提供强有力的法律保障和法律服务。
政法机关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捍卫者,必须旗帜鲜明地同干扰、破坏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行为作斗争。政法机关必须保持清醒头脑,增强政权意识、大局意识、忧患意识、责任意识,高度警惕和严密防范冲击我国政治制度,削弱我执法根基,抹黑我国家形象,破坏我国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企图,坚决防止各种渗透、捣乱、破坏、颠覆活动,以实际行动捍卫党的领导,捍卫社会主义政权,捍卫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捍卫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好成果,捍卫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是以马克思主义法律观为指导,在充分考虑我国国情,总结我国社会主义司法实践成功经验,积极吸收人类法治文明优秀成果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是人类法治发展史上的伟大创造,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在司法制度的本质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在司法权的来源上,坚持司法权来自于人民,属于人民;在司法权的配置上,坚持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执行权既互相制约,又互相配合;在司法权的行使上,坚持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又自觉接受党的监督、人大监督、政协监督、群众监督;在司法权的运行方式上,坚持专门机关工作与群众路线相结合,等等。这一司法制度,既继承了我国历史上法制文明的优秀成果,又吸收了国外法治的有益成分,具有无可比拟的优越性。新中国成立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的实践证明,这一司法制度符合我国国情,保障、促进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发展进步。为适应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新要求,我们要在维护国家利益和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的前提下,继续吸收、借鉴国外有益做法,积极进行制度、体制、机制、方法创新,不断完善我国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但是,吸收、借鉴国外有益做法时,必须清醒地认识到:
在政治上,我国与西方国家是本质不同的两种政治制度、两种法治道路,我们必须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性质,不能动摇我国司法制度的根本。
在经济上,我国与西方国家是两种本质不同的经济制度、两个不同的发展阶段,我们必须用符合现阶段实际的司法制度解决现阶段的问题,不能超越阶段提出过高要求。
在文化上,我国与西方国家是两种本质不同的意识形态、两种不同的法律文化传统,我们必须用符合人民群众意志的思路、方式处理问题,不能简单套用西方国家的司法理念、司法模式。
正是由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与资本主义司法制度在本质上的不同,决定了我国司法体制改革的性质只能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自我完善和发展。司法体制改革的根本原则,是从我国国情出发,充分发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优越性。司法体制改革的重点,是着力满足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切实解决执法不严、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