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文章首页 >> 新闻中心 >> 媒体聚焦 >>
2008-08-30 09:58:10  作者:佚名  来源:大河网  浏览次数:758  文字大小:【】【】【

大河网讯   一场车祸,让户籍在农村、生活在郑州的何伟不幸丧生。死者的母亲及哥哥一纸诉状将肇事司机及相关人员告上法庭,要求对方赔偿各种损失共计286539.44元。肇事车主陈一周认为,原告诉讼请求中要求的数额按城镇人口标准没有依据一场车祸,何伟的死亡赔偿金到底该按农村居民标准赔付,还是按城市人口标准来赔?肇事车主一心想着以农村户口为由压低赔偿款,最终却因法院作出“同命同价”的判决而未能“得逞”。

  2008年8月29日,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审理判决,被告侯兆发支付原告各种费用共计 266420.45元 。

  一着不慎 ,司机醉酒伤人命

  今年22岁的侯兆发是郑州市二七区某运动服公司河南分公司老板陈一周雇佣的司机。

  2007年9月18日23时20分,侯兆发驾驶车主为蒋鑫的小客车为公司送人,载鲍某沿郑平公路由南向北行驶至该公路郑供贾柴线20号线北25.3米处时,与骑自行车沿该公路同方向行驶至此处的何伟相撞后,又与停在公路边等待修轮胎的大货车迎头撞上,导致何伟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侯兆发与鲍某受伤,三车不同程度受损。

  侯兆发称,当日21时,他与鲍某吃饭时喝了一瓶半啤酒。前面有一辆车,他在中间车道行驶,驾车从前车右侧超越时,碰到了一个黑色的物体,由于没有路灯,视线不清楚,也不知道是什么,后来自己突然失去了知觉。经检测,肇事司机的血液酒精浓度为273mg/100ml,远远超过80mg/100ml的正常标准,已被确认醉酒驾车并被警方扣留车辆和驾驶证。经交警三大队认定,侯兆发负事故全部责任。事发后,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肇事司机侯某有期徒刑两年零六个月。

  何伟在事故发生当日被送至郑州市第二人民医院抢救,次日死亡。何伟在医院花费的医疗费为6544.51元。车主陈一周支付给原告2万元。

  该车在中华联合财保河南分公司购买了机动车交强险和其它商业保险,事故发生后,中华联合财保河南分公司进行了勘验及估损,于2007年10月18日向实际车主陈一周送达了保险拒赔或注销通知书,告知其因驾驶人醉酒的,保险公司不负责垫付和赔偿。

  家破人亡,原告要求获赔偿

  死者,28岁的何伟原籍安徽省,原系郑州某展具商贸有限公司员工。何伟家中还有73岁的老母和37岁的哥哥。

  何伟的家属诉称,何伟各种损失计22500元,其母亲、哥哥依法应得到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扶养费计214039.44元,何伟的哥哥因智力障碍劳动能力低下,无经济来源,其母年高多病,全靠何伟抚养, 故原告要求精神抚慰金5万元,上述费用共计286539.44元。该车系蒋鑫购买并长期由某运动服公司河南分公司租用,侯兆发是履行职务行为。因此该公司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蒋鑫作为车主,应承担赔偿责任。该车在中华联合财保河南分公司投保机动车交强险并附加投保部分商业保险,该公司应在保险金额范围内向原告承担赔付责任。

  各执一词,被告互相踢皮球

  名义车主蒋鑫称,本人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老板陈一周借用自己的名义办理的入户手续,陈一周是实际车主。

  肇事司机侯兆发称,赔偿是应该的,应当由公司赔偿,本人是公司员工。

  老板陈一周称,本人不同意赔偿,事故发生时,侯兆发不是履行职务行为。原告诉讼请求中要求的数额按城镇人口标准没有依据,精神赔偿没有依据。

  中华联合财保河南分公司称,我公司非本案适格被告,保险赔付是依据保险合同,但合同约定,醉酒驾车不予赔偿。投保人擅自改变机动车用途,违反合同约定,故保险公司不予赔偿。

  一审判决:司机肇事负主要赔偿责任

  二七区法院审理认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损失。本案原、被告双方发生交通事故,经郑州市公安局交巡警支队三大队认定,侯兆发醉酒后驾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何伟受伤以致死亡,经有关部门认定,肇事司机侯兆发负全部责任。

  死者母亲作为何伟承担扶养义务的被扶养人要求赔偿,法院予以支持。死者哥哥与何伟系兄弟关系,其称因智力障碍劳动能力低下、无经济来源,却未提交有效证据证明何伟对其承担有扶养义务,故其要求赔偿没有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侯兆发在发生交通事故时驾驶的车的实际车主为陈一周,侯兆发与陈一周之间系雇佣关系,但是发生事故时侯兆发系醉酒后,故肇事司机侯兆

热点图片

  • 高速路上遇障碍物,交

  • 安阳高速交警及时清除

  • 安阳高速交警严格内部

  • 安阳高速支队四大队查

  • 安阳高速交警支队四大

  • 疫情期间安阳高速交警

热点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