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辆小客车从事非法营运,为了多拉人载货,驾驶员直接将车上座位拆除,放上十几把小凳子进行非法营运。在3月11日接了一个拉人的“大单”,没想到车辆超员被高速交警一支队查获。目前该车驾驶员已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刑拘。
【案例】小客车非法营运核载6人实载20人,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刑拘。3月11日9时10分许,高速交警总队一支队民警在京港澳高速新郑薛店收费站执勤时,发现一辆小型普通客车超员,车厢内人头攒动,密密麻麻坐满了人,原来司机为了多拉人,把车辆原有的座位拆除,准备了十几个小凳子坐人。经查,违法车辆是一辆白色的福田牌客车,车牌号为豫A7C35G,车主安某,河南省尉氏县人,车辆核载人数6人,实载20人,超员233%,属于严重超员违法行为,涉嫌危险驾驶罪。执勤民警依法将驾驶员安某控制,并将情况上报高速交警总队。
高速交警总队案件队接报后立即指派办案人员前往现场,分别对驾驶员安某和车上乘客依法进行调查取证,并调取了豫A7C35G车辆在高速公路上路径通行信息。现已查明:2015年12月,安某在二手车市场购买豫A7C35G小客车后,将车内后排座拆除,专门从事载人载货非法营运业务。2016年3月11日8时许,包工头付某在郑州市江山路劳务市场找了18名建筑工人,按照与安某商谈好的包车事宜,带领工人乘坐豫A7C35G小客车欲前往新郑的工地施工。8时30分许,安某驾驶豫A7C35G小客车在连霍高速郑州惠济收费站上站,转道京港澳高速从新郑薛店收费站下站时,因严重超员被高速交警总队一支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
目前,驾驶员安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已被高速公路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现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危害】客车超员危害多,拆除座位更危险
“在客车超员的各种危险行为中,超员的危险系数最高,一旦客运车辆超员发生交通事故或其它安全事故,就会导致群死群伤。”高速交警提示:车辆上的座位和安全带都是重要的安全设施,拆除后乘坐人员出行时,特别是在高速公路上快速行驶时,一旦发生紧急情况,而车上乘坐人员没有安全设施固定,后果不堪设想。高速交警总队相关负责人列举了客车超员存在的五大安全隐患,主要包括:
第一,超员载客导致车辆超出其载重量,会增加驾驶人在行车过程中的不稳定性,车辆在超员状态下,载重量增大,车辆惯性加大、制动距离 加长,危险性也相应增大;
第二,客车超员极易因轮胎负荷过重、变形过大引发爆胎、突然偏驶、制动失灵、转向失控等,导致交通事故的发生;
第三,客车超员给安全行车带来严重隐患,特别是发生交通事故、车辆自燃等意外情况时,给乘客逃生、抢救伤员带来极大困难;
第四,超员客车因知自身违法,害怕被重罚,往往躲避检查,和执勤交警玩起“捉迷藏”的游戏,不是超速行驶就是夜间行驶,铤而走险,更增加了安全隐患;
第五,超员的乘客没有座位、安全带等安全设施保护,一旦发生紧急情况如车辆侧翻等,超员的乘客因没有安全设施保护是首先伤亡的人员。
【说法】客车严重超员入刑,严重超员构成危险驾驶罪
2015年8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刑法修正案(九),其中将营运客车严重超员纳入危险驾驶罪,11月1 日正式实施。 刑法修正案(九)在对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修改中,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有依法处拘役, 并处罚金。而且,“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这些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新法不仅约束了司机,还同时约束了客车实际所有人和管理人。”相关负责人称,刑法修正案(九)将营运客车严重超员纳入危险驾驶罪与“醉驾入刑”相同,“校车营运客车严重超员超速入刑”不仅会使校车、营运客车驾驶员及负有直接责任的相关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会丢掉 饭碗,而且 11月1日刑法修正案(九)正式实施后,相关责任人会锒铛入狱。
河南省警察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兼副秘书长、河南警察学院法律系教授孙振雷也表示,通过立法“校车营运客车严重超员超速入刑”,将交通 违法上升到犯罪,起到严厉地打击、警示和威慑预防犯罪的作用,从源头上消除安全隐患,防患于未然,以保障公民的生命安全和公私财产安 全,可有效遏制许多交通事故悲剧的发生,同时也会形成治理公路载客汽车超员交通违法行为的高压长效机制。“此次给‘校车营运客车严重 超员超速入刑’不仅为乘客又加上了一 把‘安全锁’,同时也给校车、营运客车驾驶员及负有直接责任的相关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加上了一 道‘紧箍咒’”。
【举报】客车超员可举报有奖
针对客车超员等交通违法行为,相关负责人表示,河南高速交警继续对客运车辆在高速公路上超员载客等违法行为经举报并现场查获的,予以奖励。欢迎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积极举报,电话举报:0371-68208110,短信举报:13633719780,微博微信举报:“河南高速公安” 微博微信,电子信箱举报:hngsjjzd@sina.cn。 高速交警温馨提示:乘坐客车时上车前查看一下车牌号,举报更有效。
【链接】2015年8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刑法修正案(九),其中将营运客车严重超速纳入危险驾驶罪,11月1日正式实施。刑法修正案(九)将危险驾驶罪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修改为:“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