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郑州工作的一许昌襄城男子3个月前因酒后驾驶被处罚,但不思悔改,甚至侥幸心理进一步升级,在驾驶证暂扣期间于5月28日傍晚居然又酒后开车,被高速交警一支队查获后一检测:醉酒驾驶,这次涉嫌危险驾驶罪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5月28时19时55分许,河南省公安厅高速交警总队一支队副支队长孙艳坤带领勤务二大队民警在京港澳高速新郑薛店站开展查处酒驾专项行动,在检查一辆车牌号为豫A0N0**白色雪佛兰赛欧轿车时,发现驾驶员郜某满嘴酒气,执勤民警依法带领驾驶员郜某去抽血检验。经郑州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测定,郜某血醇含量为136.45mg/100ml,属醉酒驾驶。经查发现,驾驶员郜某在3个月前因酒后驾驶被郑州交警依法处罚,并处暂扣6个月驾驶证,也即目前郜某驾驶证处于暂扣状态,依法不能驾驶机动车。
孙艳坤副支队长介绍说,一些驾驶员利用夜间抱着侥幸心理给交警捉迷藏,认为没民警查,比如客车超员、酒后驾驶等违法。为消除安全隐患,做好第二季度重特大事故预防工作,全省高速交警通过夜查行动严查重点车辆重点违法。这位驾驶员3个月前刚被酒后驾驶处罚,依然不思悔改醉酒驾驶,侥幸心理作祟,认为哪会那么巧合,不可能每次喝酒都会被查住,更没想到这次醉驾直接将要被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刑法相关规定,该车驾驶员郜某依法将被追究刑事责任,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目前该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危险驾驶罪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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