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4日下午14时许,信阳高速交警支队固始大队执勤民警在豫皖公安检查站对过往车辆进行检查时,发现一辆牌照为豫S*****的小轿车形迹可疑,于是民警立即上前示意其靠边停车并接受检查。
经查,该车驾驶员张某驾驶的豫S*****的小轿车检验有效期到2014年08月31日,其行为属于未按照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违法行为。
随后民警对驾驶员刘某进行了批评教育,并依据《省条例》第56条第七项之规定,对其驾驶的车辆未按照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违法行为进行了罚款200元,记3分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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