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公安厅高速交警总队对2016年第二季度全省高速公路交通违法进行统计,对严重超速、涉牌涉证、酒驾、违犯《刑法修正案(九)》危险驾驶罪等严重违法车辆和典型案例进行曝光,豪车区间超速上升明显,同时区间超速车辆首次占据严重超速违法榜首。通过缉查布控系统织就高速“天网”,只要违法车辆通行高速公路就会智能报警,民警现场拦截查处。高速交警温馨提示:请依法、安全、文明行车,平安出行。
【违法曝光】
1. 第二季度超速50%以上小型车违法曝光(共59台次)
定点超速:
豫AK05G9陕A702HB陕AV11C7京Q0XJ00
豫SEQ525豫A2T11P豫P069J8豫A5C39E
苏BU835W豫A9D86H冀A87T38豫C00Q00
沪BDR009豫BD9577豫REG552豫NCS280
豫CNA988豫P917U2豫NC2Y13豫SU4567
豫DA6596豫RD528B豫JA8506豫P8A381
区间超速:
陕AY2W08苏DCV202豫RA502V豫RAH888
豫R5551U皖AVH888豫AA63V3豫RNN707
陕AB9K86豫RAY698浙CM5V59陕A73G01
豫R70B77陕AG908H豫AK35H8豫R5005D
豫R6M200豫R50399鲁NN1Q76豫R15888
陕D666F6豫R4888E豫R8H880豫R5N759
苏E51H97豫AW688M豫CX7877豫RR5779
豫A4UU22闽DE379Y苏A1ZF68陕A992AG
苏HEX205豫R5668P苏K8790H
【河南高速第二季度超速榜首,区间超速平均时速215公里】4月11日17时03分19秒至17时11分14秒不到8分钟的时间内,一辆苏K8790H黑色奥迪车在沪陕高速南阳段1205公里+200米至1233公里+600米北半幅约28公里的区段内,由东向西行车平均时速达到215公里/小时,超速79%,位居河南高速公路第二季度超速排行榜首。
【苏HEX205区间超速平均时速205公里,车速与车牌竞速齐飞】4月14日11时15分58秒至11时24分43秒不到9分钟的时间内,一辆苏HEX205白色奥迪车在沪陕高速南阳段1089公里+800米至1119公里+750米北半幅近30公里的区段内,由东向西行车平均时速达到205公里/小时,超速70%,位居河南高速公路第二季度超速排行榜亚军。过电子眼时踩一脚刹车过去后又一路飞奔,没想到被区间测速记录下来。
【飞进隧道不减速,这是飞蛾扑火的节奏!】豫NCS280车速201公里/小时、豫CNA988车速201公里/小时、豫REG552车速200公里/小时、豫P917U2车速196公里/小时,飞进隧道不减速,一旦有危险,后果不寒而栗。
对以上超速50%以上的机动车,河南高速交警依法对其处以200—2000元罚款,记12分,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河南省公安厅高速交警总队相关负责人介绍说,从第二季度超速违法统计来看,第一个明显的特点是区间超速上升明显,占第二季度严重超速违法车辆总量的59%,而在区间严重超速中,奔驰、宝马、保时捷、奥迪等豪车约占9成,其中奔驰奥迪占了约7成(奔驰占36%,奥迪占33%)。二是区间超速车辆首次占据最高超速榜首位置。比如位居河南高速第二季度超速排行榜首的苏K8790H黑色奥迪车平均时速达到215公里/小时,超速79%,在行车中,某一点的时速可能会超过平均速度,可能会更高,因此区间超速更危险。三是第二季度严重超速总量和单车最高车速也明显增加,比第一季度增长51%;单车最高车速也有202公里/小时上升至215公里/小时。主要原因是夏季路况好天气好,车速上升明显。四是第二季度严重违法还出现一个新特点:出现时速200公里违法飞车进隧道情形。从以往该路段超速情况来看,时速200公里左右的违法车辆很少见,但第二季度出现4台次,不论是时速200公里不减速进入隧道,还是迅速降低车速进入隧道,都是非常危险的驾驶行为,一旦有危险,后果不堪设想。高速交警提示:珍爱生命,不要飞蛾扑火。
“十次事故九次快”,车辆超速行驶给群众带来无数惨痛的教训和灾难,广大驾驶员在出行时请依法、安全、文明行车,平安出出行。
2.第二季度以来省内高速典型违法曝光
第二季度以来,受夏日高温和夏季路况良好的影响,在全省高速公路上涉牌涉证和酒驾违法犯罪行为突出,并带来了惨痛的教训。
(1)涉牌涉证典型违法曝光
【侥幸改动车牌一个字 司机被罚五千拘三天】6月10日凌晨1时许,商丘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高速大队一中队副中队长陈宪伟带领民警王任田等人在连霍高速公路豫皖界收费站执勤保通时,缉查布控系统智能报警:一辆黑色本田牌轿车号牌豫AR0225车辆信息涉嫌违法,于是立即布控拦截。1时08分,民警依法查扣该车辆,经过网上查询该车号牌为豫AR022M,驾驶员涉嫌编造、伪造使用其它机动车号牌,民警依法对驾驶员任某作出罚款5000元、驾驶证记12分、行政拘留3日的处罚,该驾驶员未随车携带驾驶证,民警依法对其做出50元罚款、驾证记1分的处罚。任某叫苦不迭,后悔不已为其一时趁夜侥幸付出了沉重的代价!
【套牌车司机无证驾驶并吸毒,商丘高速交警及时查处】6月13日下午14时40分许,商丘高速交警大队民警在济广高速公路豫皖界收费站执勤时,缉查布控系统智能报警:一辆车牌号为苏E7W01C的白色雪佛兰“科鲁兹”悬挂号牌异常涉嫌套牌违法,遂对该车进行拦截。14时43分,民警将该嫌疑车辆截停,检查发现该车辆真实牌照为苏AX6Y15。在对驾驶员邱某(男,今年29岁,江苏省宝应县人)进行盘查期间,发现该男子有吸毒史,驾驶证因吸毒被当地公安机关注销。检查中,民警在车辆后备箱内查出吸毒工具冰壶等,对邱某进行尿检后结果呈冰毒阳性。邱某涉嫌套牌、无证及毒驾等违法行为,遂被民警予以控制,车辆暂扣。当晚11时30分许,民警将涉嫌多种违法的邱某移交至商丘市公安局宋城分局作强制戒毒等进一步处理。
【盗抢车挂假牌出行,缉查布控智能报警落网】6月22日15时13分缉查布控系统预警,豫A156VV白色轿车涉嫌假牌正沿宁洛高速由南向北行驶,经轨迹分析该车将从周山站下站,洛阳高速交警大队指挥室迅速通知民警在周山站拦截,15时40分在周山站成功拦截该车。经查,当时司机郭某无法出示该车手续,后经进一步确认,该车真实号牌为豫NHM308,该车于2014年10月12日在商丘市梁园区军地公寓小区门口被盗,商丘市公安局平原分局于2014年10月12日立案调查。2016年7月14日,商丘市公安局平原分局民警带当事人到洛阳高速交警大队对车辆进行移交,进一步调查处理。
【黄标车挂个假牌上高速,难逃缉查布控系统法眼】7月18日,高速交警总队十支队在连霍高速郑州沟赵站执勤点利用缉查布控系统查处一起挪用机动车号牌的黄标车。10时48分,缉查布控系统智能报警:豫AB5867,黄标车,并涉嫌假牌。10时50分,该车驶出收费站时被执勤民警拦截。经询问、比对信息,发现该车系假牌,驾驶人无法提供车辆真实手续,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也查询不到该车真实信息,车辆涉嫌达到报废年限。车牌豫AB5867真实信息为白色昌河汽车,且为注销状态,民警依法将车辆查扣,并将车辆和驾驶人移交巩义市交警大队进一步处理。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机动车违反禁令标志指示的,依法处200元罚款,记3分;使用其他车辆号牌的,依法处2000-5000元罚款,记12分。
【将车交与无驾证人员驾驶被当场查处,两人均被处罚】7月5日下午16时许,开封高速交警支队民警发现一辆粤B0G**香槟色豪车行车轨迹异常,队民警将该车拦停检查,检查过程中民警发现,驾驶室主驾和副驾两人在车内脸色就有些异常,在民警询问期间,司机李某说他们两人是从郑州开车出发去山东处理急事,没想到开到这里被民警拦下。 民警让主驾司机出示驾驶证配合检查时,主驾司机李某闪烁其词一会儿说在车里,一会儿又说忘带。民警通过公安网系统查询和比对,查实驾驶人李某属无证驾驶。副驾驶余某承认说自己开车有些累就让李某开了一会儿。在事实面前,两人承认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然而民警在检查车辆和核实车辆信息时,又发现该车多项异常,车内竟只贴了一张车辆保险标志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而且驾驶机动车上路必须携带的行驶证也没有,该车和驾驶员触犯《道路交通安全法》多项条款,民警依法对李某和余某进行处罚。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将机动车交由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的人驾驶的,依法处以200-2000元罚款,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依法处以200-2000元罚款,可以并处15日以下拘留。
【惨痛教训】2016年7月3日4时40分,张某驾驶皖FPV6**号轻型货车沿京港澳高速由北向南行驶至驻马店段923KM+700m处,追尾撞上停在应急车道内由李某驾驶的鲁M457**号重型仓栅式货车,造成皖FPV6**号轻型货车驾驶员张某及乘车人共5人当场死亡及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查,张某持实习驾驶证在没有陪驾人员的情况下驾驶机动车上高速公路,未按规定车道行驶并未确保安全追尾肇事,其违反行为在此事故中起主要作用,应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李某驾驶机动车在应急车道停车因没有在来车方向摆放警示标牌肇事,其违法行为在此事故中起次要作用,应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
(2)涉酒典型违法曝光
【凌晨驾车强行变道酿事故,一查车主竟是醉驾被刑拘】7月23日凌晨1时许,周口支队高速事故大队接指挥中心报警称在商周高速淮阳收费站发生一起双方交通事故,有一方驾驶员有饮酒嫌疑,接警后高速事故大队副大队长石向华带领民警王光明、刘杰立即驱车赶往事故现场,指挥中心同时调度商周高速大队周口北中队巡逻民警丁红党、马强迅速赶往站口,控制事故车辆驾驶员,疏导交通,指挥车辆有序通行。
事故民警到达现场后,经现场勘查,一辆郑州号牌的五菱之光面包车在出收费站时强行变道过程中撞到一辆洛阳号牌的吉利轿车上,事故发生后,吉利轿车驾驶员黄某下车查看情况发现五菱之光面包车司机田某有饮酒嫌疑,田某说话有明显酒味,随即黄某报警。在事故民警勘查现场后,五菱车司机田某认识到事情的严重性,不承认自己驾驶车辆,经办案民警耐心细致的工作和现场商周高速大队巡逻民警的现场指认,司机田某终于承认自己酒后驾车并发生事故。而后事故民警将涉嫌酒后驾驶的司机田某抽血化验,经检测田某每100ml血液酒精含量为164mg,达到醉酒驾驶标准。
当天下午高速事故大队以涉嫌危险驾驶罪将田某依法刑事拘留送周口看守所羁押,驾驶员田某将面临六个月以下拘役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司机醉酒驾驶上高速,涉嫌危险驾驶被查】7月15日15时,开封高速支队民警苏嘉琦等人正在通许收费站口执勤时,一辆车牌号为豫BA57**的私家轿车行驶路线有些歪歪扭扭的慢慢开了过来,这一幕引起了有着丰富查车经验的民警的怀疑。
民警当即拦下该车进行检查,但司机并不愿下车接受检查,而是只打开了车窗的一点缝隙,民警当时就觉得情况蹊跷,示意该司机把证件拿出来后下车接受检查,在司机打开车门的时候,一股浓烈的酒气从车内扑面而来。
民警立即对陈某用酒精测试仪进行了两次检测后,又将陈某带往医院进行精确的血醇检验,后经检测血醇含量高达305.37mg/100ml,达到醉酒状态。经确认司机陈某醉酒驾驶的行为,涉嫌危险驾驶罪,依据《刑法修正案(九)》,通许县公安局将对该案件立案侦查。
【3个月前酒驾被罚不悔改 再次喝酒醉驾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查】在郑州工作的一许昌襄城男子3个月前因酒后驾驶被处罚,但不思悔改,甚至侥幸心理进一步升级,在驾驶证暂扣期间于5月28日傍晚居然又酒后开车,被高速交警一支队查获后一检测:醉酒驾驶,这次涉嫌危险驾驶罪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5月28时19时55分许,河南省公安厅高速交警总队一支队副支队长孙艳坤带领勤务二大队民警在京港澳高速新郑薛店站开展查处酒驾专项行动,在检查一辆车牌号为豫A0N0**白色雪佛兰赛欧轿车时,发现驾驶员郜某满嘴酒气,执勤民警依法带领驾驶员郜某去抽血检验。经郑州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测定,郜某血醇含量为136.45mg/100ml,属
醉酒驾驶。经查发现,驾驶员郜某在3个月前因酒后驾驶被郑州交警依法处罚,并处暂扣6个月驾驶证,也即目前郜某驾驶证处于暂扣状态,依法不能驾驶机动车。
孙艳坤副支队长介绍说,一些驾驶员利用夜间抱着侥幸心理给交警捉迷藏,认为没民警查,比如客车超员、酒后驾驶等违法。为消除安全隐患,做好第二季度重特大事故预防工作,全省高速交警通过夜查行动严查重点车辆重点违法。这位驾驶员3个月前刚被酒后驾驶处罚,依然不思悔改醉酒驾驶,侥幸心理作祟,认为哪会那么巧合,不可能每次喝酒都会被查住,更没想到这次醉驾直接将要被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刑法相关规定,该车驾驶员郜某依法将被追究刑事责任,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
【缉查布控织就“高速天网”,只要违法车辆走高速就会智能报警】一旦违法车辆通行高速公路,全省高速交警通过“卡口电子眼的‘法眼监控’——缉查布控系统智能预警——公安部‘大数据’的‘大脑’智能分析‘二次识别’——执勤民警现场拦截查处”的新型勤务模式,时刻监控、预警着经过的违法车辆,高速交警在前方现场拦截查处。目前,河南高速交警在全省高速公路建立起“省界站——各省辖市主要收费站——郑州周边站”三道缉查布控网络,通过缉查布控系统、定点测速、区间测速织密全省“高速天网”,让违法车辆无处藏身。
【链接】超速违法行为法律处罚相关规定
依照法律规定,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的,罚款200—2000元,记12分,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校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20%以上未达50%的,罚款200元,记12分。
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校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未达20%的,罚款200元,记6分。
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校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其他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20%以上未达到50%的,罚款200元,记6分。
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校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其他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未达20%的,罚款200元,记3分。
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核定人数20%以上的,罚款500-2000元,记12分。
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核定人数未达20%的,罚款200-500元,记6分。
2015年8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刑法修正案(九),其中将营运客车严重超员纳入危险驾驶罪,11月1日正式实施。刑法修正案(九)危险驾驶罪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