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9月23日电据公安部网站消息,国务委员、公安部部长郭声琨今日指出,今年1至8月,全国共破获电信网络诈骗案件7.1万起,同比上升2.4倍;查处违法犯罪人员3.8万名,同比上升2.5倍;收缴赃款赃物折合人民币16.5亿元,为群众避免损失36.4亿元。
国务院打击治理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工作部际联席会议第三次会议暨深入推进专项行动电视电话会议23日在京召开,就进一步深化打击治理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专项行动进行再部署、再推进、再落实。
郭声琨在会上强调,要进一步加强侦查打击和源头治理,进一步强化重点整治和宣传教育,不断推进打击治理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专项行动向纵深发展,坚决把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打下去,坚决遏制此类犯罪高发势头,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去年10月国务院部际联席会议部署在全国开展打击治理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专项行动以来,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坚持侦查打击、重点整治、防范治理多管齐下,推动打击治理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成效。今年1至8月,全国共破获电信网络诈骗案件7.1万起,同比上升2.4倍;查处违法犯罪人员3.8万名,同比上升2.5倍;收缴赃款赃物折合人民币16.5亿元,为群众避免损失36.4亿元。
郭声琨指出,虽然打击治理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高发势头仍没有从根本上得到遏制。
郭声琨强调,要进一步强化侦查打击,出重拳、下重手、用重典,向电信网络违法犯罪发起猛烈攻势。要保持主动进攻态势,各级公安机关要充分发挥打击犯罪的主力军作用,转变侦查模式,创新打法战法,加大打击力度;各有关部门要建立完善通报机制,加强协调联动,努力做到处置在前、防范在先;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要切实提高办案效率,最大限度地追赃挽损,努力降低和尽量挽回被害群众的财产损失。
要加快推进反诈骗中心建设,借鉴北京、上海等地经验,统筹开展诈骗电话快速拦截、涉案资金快速止付、信息流资金流查询、案件串并研判、侦查组织指挥等工作,努力把反诈骗中心打造成为集防范、打击、治理于一体的实战化运作平台。要着力解决法律适用难题,就完善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定罪量刑和打击买卖银行账户、买卖支付账户、违规贩卖电话卡等灰色产业问题,完善相关刑事、行政立法。
郭声琨要求,要进一步强化源头治理,切实履行监管责任,严格落实监管措施,着力堵塞监管漏洞,坚决切断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链条。要严格落实电信领域整治措施,建设完善电信网和互联网国际出入口诈骗电话防范系统、电信网省际出入口诈骗电话防范系统,指导督促电信企业严格落实电话用户真实身份信息登记制度,对整改不力、屡次违规的虚拟运营商,要依法依规坚决查处。
要严格落实银行金融领域整治措施,建立完善银行账户和支付账户异常资金交易风险防控系统,指导督促各商业银行抓紧完成借记卡存量清理工作,研究制定加强支付结算管理的有效措施。要严格落实互联网领域整治措施,强化网络安全防护,督促互联网企业对搜索引擎、QQ群、微信群等网络空间进行清理整顿,坚决切断不法分子利用互联网实施诈骗的渠道。针对当前公民个人信息泄露乱象,部际联席会议决定,在全国组织开展为期一年的打击侵犯公民个人信息专项行动。
郭声琨强调,要进一步强化重点整治,电信网络违法犯罪具有鲜明的地域性特征,一些地区已成为滋生此类犯罪、危害全国的“毒瘤”和“钉子”,各地特别是部际联席会议挂牌的7个重点地区和5个突出地区,要进一步强化整治措施、加大整治力度,确保不扩散、不蔓延、不形成新的案件高发区和犯罪输出地。
重点地区和突出地区的省级联席会议召集人作为第一责任人,要勇于担当、敢于负责,把整治责任切实扛在肩上,把整治工作牢牢抓在手上;重点地区党委政府要强化领导责任,狠抓整治责任和措施的落实。要强化综合治理,充分发挥农村基层组织作用,对重点村镇开展集中清查;电信、金融等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行业整治,落实管理责任,让诈骗电话打不出去、赃款取不出来。
郭声琨要求,要进一步强化宣传教育,切实打好防诈骗、反诈骗人民战争。要建立全覆盖的诈骗手法快速发布机制,及时发现归纳不法分子实施诈骗的新手法新伎俩,通过多种渠道向公众发布预警防范提示。要建立全环节的防诈骗提醒机制,围绕可能产生电信网络诈骗行为和后果的各环节,开展标准化、规范化的防诈骗提醒。要建立全民化的防诈骗宣传参与机制,采取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和以案释法等方式,有的放矢开展防诈骗宣传,并建立健全举报奖励制度,让诈骗分子成为过街老鼠、人人喊打。
郭声琨强调,要确保治理工作取得实效,关键是要抓好责任落实。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严格履行职责,切实把好关口,确保各个环节不出问题。今后,凡是发生电信网络诈骗案件的,要倒查电信企业、商业银行、支付机构等企业单位责任落实情况。
郭声琨强调,凡是因行业监管责任不落实,导致相关企业单位未有效履职尽责的,要对行业主管部门进行问责。凡是因防范、整治、打击措施不落实,导致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问题严重的地区,要实行综合治理“一票否决”,并追究党政相关负责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