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严明警车使用纪律,有效预防和杜绝公车私用等违法违纪问题发生,更好地维护和树立交警良好形象,高速二支队根据《郑州市公安局公务用车管理规定》有关要求,组织民警进一步认真学习相关规定,堵塞漏洞,健全管理责任机制,严格警车的使用和管理,防止违规违纪问题发生。
1、警用车辆只能用于公安机关及其民警履行职责、执行警务等公务活动,不得挪作它用。
2、驾驶警车时应当按照规定着制式警服,持有机动车驾驶证、车辆行驶证和人民警察证,做到“三证齐全”。
3、严禁违反规定随意外借警用车辆,不得将警用号牌外借他人或单位,非本单位工作人员不得驾驶警车。
4、非因警务活动需要,严禁将警车停放在居民小区以及宾馆饭店、公共娱乐场所、中小学、幼儿园门口等与工作无关的场所周围。
5、严禁驾驶警车用于婚丧嫁娶、节日喜庆、探亲访友、度假休闲、观光旅游、钓鱼、扫墓、接送子女亲属、个人迎来送往、个人购物、聚会等私人活动。
6、节假日(含双休日)期间,非执行接处警、巡逻执勤或其他警务活动的警车一律在单位统一封存,车钥匙由专人统一管理。
7、驾车警车要严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严禁酒后驾驶、无证驾驶警车,严禁随意乱闯红灯、随意变道、随意掉头(除执行紧急任务外),坚决抵制特权思想。
8、执行紧急警务活动时,尽量不使用或者少使用警灯、警报器;执行非紧急警务活动时,不得使用警灯、警报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