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货车故意遮挡污损号牌、放大号不清或反光条破损、尾灯不亮或加装后射灯等情况严重影响高速公路的安全行车秩序,特别是在夜间或雾天,极易导致追尾事故发生,为确保群众出行安全,即日起,河南省公安厅高速交警总队在全省高速公路范围内开展“限速、控距、亮尾”整治行动。
一是开展“亮尾”行动。在高速公路出入口、服务区发现查处灯光不全、尾灯不亮、反光条破损、车尾污盖等“黑尾”车辆,在高速路面加强巡逻管控严查货车野蛮驾驶违法行为,依法处罚并及时消除违法状态;
二是开展“降速”行动。利用电子警察等科技设备开展定点测速和区间测速,实时抓拍超速、大车违法占道等违法;
三是开展涉牌涉证违法整治。依托交通安全执法站、公安检查站和移动工作站,通过缉查布控系统智能报警,严查故意遮挡、污损或不悬挂号牌违法车辆,全面落实“限速、控距、亮尾”的要求,护航群众平安出行。
四是严格运输企业责任追究。在行动中,河南高速交警将严格货车肇事事故责任追究,对发生货车肇事事故的驾驶员、车主、运输企业等相关过错方将依法追究事故责任,使相关责任方深刻认识到,只要没有尽到安全管理责任就会被追责,督促其切实负起责任规范管理,消除安全隐患。
相关法规链接
1.货车及其挂车的车身或者车厢后喷涂放大的号牌不清晰的,依法处200元罚款。
2.货车、挂车未粘贴车身反光标识的,依法处200元罚款。
3.在同车道行驶中,不按规定与前车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的,依法处200元罚款。
4.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依法处200元罚款,记12分。
5.故意遮挡机动车号牌的,依法处200元罚款,记12分。
6.故意污损机动车号牌的,依法处200元罚款,记12分。
7.不按规定安装号牌的,依法处200元罚款,记12分。
8.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15日以下拘留,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9.驾驶中型以上货车在高速公路上超速未达20%的,依法处200元罚款,记6分。
10.驾驶中型以上货车在高速公路上超过规定时速20%以上未达50%的,依法处200元罚款,记12分。
11.驾驶中型以上货车在高速公路上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的,依法处200-2000元罚款,记12分,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