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20日晚安阳高速交警四大队按照上级要求在豫晋站进行夜查行动时,对车牌号晋D36380(晋DN354挂)大型货车进行检查,在检查过程中,发现驾驶员吴某有吸毒嫌疑,经现场提取吴某尿液并使用吗啡—一甲基苯丙胺检测试剂(胶体金法)进行检测,检测结果显示甲基苯丙胺呈阳性,经询问吴某承认自己1月18日吸过“粉”。现已移交林州公安局任村派出所。据了解,“毒驾”行为现略呈增长态势,为恶性交通事故的发生埋下隐患,严重危及人们的安全。
安阳高速交警温馨提示:“毒驾”行为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禁毒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对吸毒行为进行处罚。造成严重后果且在事故中负主要责任以上的,则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 等相关法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或根据不同情节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发生交通事故,对于“醉驾”、“毒驾”伤人的情况,保险公司只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相信随着法制的完善和发展,对于毒驾的力度一定会越来越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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