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0月21日23时许,许昌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第二高速公路执勤大队接到指挥中心指令,永登高速公路204KM处发生一起交通事故,有人员受伤。接指令后,大队民警李宁、郑进锋等迅速赶赴事故现场开展救援、调查取证等工作。在对后车司机张某进行询问时民警发现其刻意与民警保持距离,不愿意多说话,身上散发着酒味,有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嫌疑,民警勘查完事故现场后将张某带领到医院进行血液乙醇定量检测,后检测结果显示驾驶员体内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272.628mg/100ml,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涉嫌危险驾驶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 2018年10月29日驾驶员张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许昌市公安局刑事立案,由于张某在事故中受伤,目前正在治疗期间,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许昌市公安局于2018年10月29日对其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张某在酒醒后表示万分后悔,认识到自己酒后驾驶机动车是危险的行为,害人且害己。在此,高速交警再次提醒: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生命安全不容忽视,酒后驾车害人害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