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推进执法规范化建设,充分保障高速公路交通违法驾驶人的合法权益,树立高速交警交通违法处理窗口良好形象,我支队要求违法处理室民警进一步规范交通违法处理工作。
一、规范法律文书管理
建立完备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等法律文书领用档案,加强文书管理。民警领用文书后遗失或其它原因造成损毁的,应立即报告本单位,由违法处理民警在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内予以标记作废。在日常执勤执法工作中,应规范填写、制作法律文书,不得涂改违法行为及违法代码等关键要素,文书关键要素填写错误的,应当作废。文书作废后,违法处理民警应当在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内予以标记作废。
二、加强违法信息录入审核
在将交通违法信息录入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前,应加强对违法信息的审核、比对。特别是录入非现场违法信息时,要核实证据图片所显示的车牌号码、车型、颜色等车辆外观特征等基本信息,确认唯一性,并加强对证据有效性的审查,确保证据图片能够证实违法行为的客观存在,保证录入的违法信息准确无误。
三、规范记分管理
对违法驾驶人予以记分处理的,应当场核实驾驶人身份信息,并通过违法证据照片中驾驶人的相关特征与前来接受处理的驾驶人进行比对,对特征明显不符的,不予处理,防止出现非法“买分、卖分”现象。对使用性质为非营运的车辆非现场交通违法,确有正当理由予以不记分处理的,应当填写《非现场违法记录不记分处理审批表》,由支队主管领导审批后做不记分处理。对同一车辆同一驾驶人多次非现场违法,违法记分分值超过36分的,要一次性对该驾驶人记满36分后,处理其余违法行为应填写《非现场违法记录不记分处理审批表》,由支队主要领导审批后传真至总队交通科。由交通科按规定审批后授权做不记分处理。
四、规范非现场交通违法异地处理
在处理非本单位采集的非现场交通违法记录时,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处罚并予以记分,不得擅自降低处罚标准。当事人对非现场违法信息记录的事实有异议的,不予处罚,并告知当事人向违法信息采集单位申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