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春运将于3月1日结束,现已经过去一个月的时间,春运出行也已慢慢进入尾声,但对平安出行、道路安全的重视决不能忽视、停止。今天商丘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高速大队整理了5起典型的交通事故案例,请司机朋友们违者足醒,闻者足戒,这些典型事故案例值得警示、值得记住!
【案例一】2019年02月20日11时25分,许某拓驾驶车牌号为鲁HKX638的小型客车,行驶至济广高速348公里处西幅时,与宫某驾驶车牌号为鲁HS850H的小型客车碰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
当事人许开拓负全部责任;当事人宫敬负无法认定责任。
【案例二】2019年01月30日15时20分许,王某明驾驶津AL5121号“宇通”牌大型普通客车沿济广高速公路西幅由北向南行驶至352KM处时,因未与前车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遇情况采取措施不当与张某海驾驶的鲁RQ808P号车追尾相撞,造成张某海等两人受伤及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
【案例三】2018年12月03日11时40分,刘某春驾驶苏Gxx223/苏Gxx01挂号重型半挂车行驶途中,与李某全驾驶的苏Gxx037号重型仓栅式货车尾随相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及苏Gxx223/苏Gxx01挂号车车上所载货物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刘某春驾驶机动车未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三条之规定,是造成此事故的根本原因。当事人刘某春负全部责任;当事人李某全无责任。
【案例四】2018年08月19日07时10分许, 张某东驾驶豫NxxZ17号“北京现代”牌小型轿车沿商登高速公路自东向西行驶至38KM+550M处,因操作不当致使车辆失控碰撞护栏后刮蹭在应急车道内的行人朱某光,造成朱某光受伤、车辆损坏及路产损失的道路交通事故。张某东驾驶机动车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是造成此事故的重要原因, 朱某光步行进入高速公路,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是造成此事故的重要原因。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认定张某东负事故的同等责任, 朱某光负事故的同等责任。
【案例五】2018 年12月30日11时29分许,冯某阔驾驶鲁RxxV36号“福田”牌轻型厢式货车行驶至济广高速公路347KM+800M处东幅时因躲避变更车道的丛某兰驾驶的苏Cxx535号“起亚”牌小型普通客车,与杨某非驾驶的皖Kxx556号“迷你”小型轿车碰撞后,皖Kxx556号车又与苏Cxx535号车碰撞,造成王某升、王某芳不同程度受伤,三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丛某兰驾驶机动车变更车道时影响正常行驶的机动车,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其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丛某兰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冯某阔、杨某非、王某升、王某芳无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