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天下午16时许,二大队民警在南林高速安阳东收费站正常开展执勤,对一辆车牌号为豫E2Y***的小型轿车进行检查,发现该车存在未放置保险标志的违法行为,执勤民警随即对其进行依法处理。在开具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时,周某某对执勤民警进行辱骂、陈某某阻拦、推拽民警,不让其开具罚单。
在民警多次警告无效后,立即通知了瓦店乡派出所,将陈某某及其丈夫周某某一同移交安阳县公安局瓦店乡派出所做进一步处理。
周某某、陈某某的行为依照其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已构成严重违法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安阳县公安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对周某某、陈某某阻碍交警执行职务行为分别作出拘留7日的行政处罚。
在此,高速交警提醒,人民警察执行职务受法律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三十五条明确规定,公然辱骂正在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给予治安管理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规定: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阻碍人民警察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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