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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保持安全车距酿事故,安全行车需谨记
2019-06-12 11:05:44  作者:平顶山高速大队  来源:互联网  浏览次数:114  文字大小:【】【】【
  • 6月9日下午17时许,平顶山高速交警大队指挥中心接警称在兰南高速许昌方向发生一起双方轿车追尾事故。接到警报后,事故中队民警徐焱等人迅速驱车赶往事故地点,通过勘查发现在兰南高速许昌方向K199处两辆 ...

       6月9日下午17时许,平顶山高速交警大队指挥中心接警称在兰南高速许昌方向发生一起双方轿车追尾事故。接到警报后,事故中队民警徐焱等人迅速驱车赶往事故地点,通过勘查发现在兰南高速许昌方向K199处两辆豫A牌照的小型客车在超车道发生碰撞。据后车司机韩某叙述:自己正常行驶在超车道,谁知前方车辆突然放慢速度,因自己车速较快、制动距离太短,便不小心撞到了前车尾部,所幸未造成人员伤亡。民警现场勘查完毕后,依法认定当事人韩某驾车行驶时未与前车保持安全距离,应负此次事故全部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八十条 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车速超过每小时100公里时,应当与同车道前车保持100米以上的距离。车速低于每小时100公里时,与同车道前车距离可以适当缩短,但最小距离不得少于50米。同时在高速公路行驶时尽量不要使用急刹车,以防后车制动距离不足反应不及造成追尾事故。一定要谨守交规、谨慎驾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