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6日16时许,一辆号牌为晋ELG086的白色轿车驶入二广高速济源北服务区检查站。
执勤民警对车辆及驾驶人例行检查时,意外发现驾驶人李某青神情慌张、说话支支吾吾。
民警发觉异常,通过身份识别仪对其身份进行了核对查验,显示李某青为公安部门记录在册的吸毒管控人员,民警立即对其采取了控制措施并进行吸毒检测。
经检测,李某青的尿样呈甲基苯丙胺阳性。李某青向民警承认三天前曾吸食冰毒,当天下午驾车准备从晋城前往焦作。 经过对李某青驾驶的车辆也进行了检查,民警当场从车辆后备箱内查出吸剩的冰毒疑似物两小包,以及吸毒用的吸管、冰壶等工具。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吸食、注射毒品的或者非法持有甲基苯丙胺不满10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2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规定,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的,不得驾驶机动车。
目前,济源公安机关已对李某青吸食毒品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拘留十五日的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