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1日晚,按照河南省高速公路交通安全整治“百日行动”要求,省公安厅高速总队一支队联合港区交通执法部门,在京港澳高速薛店收费站区,以“两客一危一货一面”等车辆为重点,严查危险品运输车不按规定时间、路线行驶等“十类突出违法行为”,开展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突击夜查行动。
当晚10时30分许,一支队民警吕厚敬、侯长胜对一辆车厢上喷有“非凡大麦场”字样的豫A号牌轻型厢式货车进行例行检查。
“车上拉的都是些百货,没什么好检查的!俺家都是港区的,照顾照顾吧!”司机李某边说边加大油门准备开车离开。
当民警强令司机李某打开车厢门时,车厢内呈现的一幕,让在场的全体执勤人员顿时惊出了一身冷汗:车厢内竟然是液化气瓶。经民警现场清点,在车厢内共装载45个装满液化石油气的钢瓶。据司机李某交代,当天下午,他从开封某燃气公司购买了45瓶液化石油气,每瓶50公斤,共2250公斤。他想趁着夜色上高速偷偷运到郑州航空港区出售,从中赚取购销差价以牟利。
一支队案件队负责人高峥告诉记者,液化石油气易燃、易爆,属于危险货物。李某擅自从事液化石油气运输,这45瓶液化石油气,就像45颗移动的“炸弹”,具有很大的危险性,幸亏被高速交警查处,及时消除了一起安全隐患。司机李某违反了危险货物运输管理和《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已涉嫌违法,司机李某将面临行政拘留十日以上的处罚;郑州市交运委港区综合执法支队暂扣了李某的涉案车辆和货物,李某还将面临运管部门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为加强危险货物运输管理,确保危险货物运输安全,国家对危险货物运输车辆运输资质、从业人员管理、应急处置和车辆外观标志等方面都有严格的规定,严禁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单位和个人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活动,严厉打击非法从事危险货物运输行为。但是,李某却利令智昏,不顾他人生命财产安全,冒险从事非法运输危险货物的勾当,最终,李某将付出沉重的代价。
目前,此案件正在进一步深入调查处理中。
(线索:刘珺;审核:宋海洋)
注: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
本类化学品系指压缩、液化或加压溶解的气体,并应符合下述两种情况之一者:临界温度低于50℃时,或在50℃时,其蒸气压力大于294KPa的压缩或液化气体;温度在21.1℃时,气体的绝对压力大于275KPa,或在54.4℃时,气体的绝对压力大于715KPa的压缩气体;或在37.8℃时,雷德蒸气压大于275KPa的液化气体或加压溶解气体。液化石油气极易燃烧,与空气混合能形成爆炸性混合物,在常温常压下遇明火、高温即会发生燃烧或爆炸,或中毒。
所有压缩气体都有危害性,因为它们是在高压之下,有些气体具有易燃、易爆、助燃、剧毒等性质,在受热、撞击等情况下,易引起燃烧爆炸或中毒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