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高速公路各类交通事故中,追尾是较常见的一种事故类型,保持安全车距、车速,能在一定限度上避免追尾事故的发生。昨日,便发生一起因未保持“安全距离”引发的追尾事故。
5月14日16时30分,平顶山高速交警大队指挥中心接警称在宁洛高速洛阳方向发生一起双方轿车追尾事故。接到警报后,事故处理民警徐猛猛等人迅速驱车赶往事故地点,通过勘查发现在宁洛高速洛阳方向592公里处,两辆平顶山牌照的小型客车发生碰撞。据后车司机段某叙述:自己驾车行驶至此处时因制动距离不足,不慎与前方张女士驾驶的小轿车发生追尾碰撞,自己的车辆左侧又与道路中间护栏发生刮擦,所幸只是两车受损,车上人员并无大碍。随后民警按照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进行了处理。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八十条的规定: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车速超过100公里/时,应与前车保持100米以上的距离,车速低于100公里/时,最小距离也不得少于50米。同时在高速行驶时尽量不要使用急刹车,一定要谨守交规、谨慎驾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