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尹永祥 审核:余瑶罄)
5月7日16时许,信阳高速交警支队八大队民警李长俊在淮内高速淮滨收费站执勤时,一辆豫S轿车停在收费站出口阻碍后方车辆通行,且主副驾驶下车换位,民警立即固定证据,将二人带到执法大厅进一步调查。
面对民警询问,驾驶人只提供了姓名和居住地,对驾驶证、身份证信息闭口不谈。随后民警通过辖区派出所大数据比对,核查出刘某信息,确认其为无证驾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民警对刘某无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一千元的罚款。
法律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规定“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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