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月18日14时30分许,一辆轻型自卸货车行驶至盐洛高速701公里处时,由于与前车车距太近,刹车不及,与前方在同车道内正常行驶的小型轿车发生碰撞。
许昌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第二高速公路执勤大队民警接到报警后立即赶赴现场处理。经调查了解,轻型自卸货车驾驶员名为孙某,由于在行驶时注意力不集中,且与前方同车道内的小型轿车距离过近,在前方车辆减速时,孙某刹车不及与其发生碰撞,所幸事故没有造成人员受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后车应当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及相关规定,孙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高速交警提醒:在高速公路行驶时要时刻保持注意力集中,要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的安全距离。一般情况下,以行驶的时速千米数,按米数计算把握安全距离,即时速60Km时保持60米,时速100Km时保持100米,依次类推。遇风、雨、雾天气时,因视线不清,还应适当加大车间距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