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速公路上车辆行驶速度较快,严禁行人及非机动车上高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七条:行人、非机动车、拖拉机、轮式专用机械车、铰接式客车、全挂拖斗车以及其他设计最高时速低于七十公里的机动车,不得进入高速公路;第八十九条: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同时,行人违法上高速导致发生交通事故的,要承担相应责任。
许昌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第一高速公路执勤大队日常工作中采取加强道路巡逻、深入沿线村庄进行安全宣传活动等方式,积极展开“行人上高速”专项治理活动,消除安全隐患。
2024年3月11日10时许,执勤民警巡逻至京港澳高速736公里处时,发现应急车道一位年龄较大的行人在护栏处行走,民警立即下车查看情况。
经民警询问得知,该男子是附近村庄的人员,从附近村庄步行上了高速拾取废品。民警向该男子说明行人上高速的危险性,在进行了批评教育后将并劝其下了高速以避免发生交通事故。
高速交警提醒:高速公路上车速较快,当驾驶员发现前方有行人时,往往来不及反应,刹车不及时导致交通事故发生。请广大群众杜绝侥幸心理,不要在高速公路上行走、等车或骑车;高速公路沿线居民,务必看护好家中的老人与孩童,让他们远离高速公路,避免交通事故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