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肇事逃逸作为一种恶劣的交通违法行为,深受广大交通参与者厌恶。2017年3月31日,河南省公安厅高速交警总队七支队接到警情快速反应,迅速采取巡逻发现、卡口布控、站区控制等措施,将涉嫌肇事逃逸的陕A**861号查获。等待肇事驾驶员的,将是法律的严惩。
当日10时36分,河南省公安厅高速交警总队七支队指挥室接总队指令:一辆白色奇瑞轿车,车号为陕A**861,在郑州服务区发生刮擦事故,肇事逃逸,向西行驶,现位置刚过巩义。接报后,指挥室一边报告值班支队领导朱士晓,一边通知带班队长三大队大队长曹红晓和路面巡逻民警。朱士晓副支队长迅速做出查缉安排:一是路面巡逻民警迅速转移到北半幅,注意加强西行车辆观察,发现肇事车;二是在连霍和二广互通高速北半幅匝道口设置卡点,严防驶离连霍高速;三是通知辖区沿线各收费站,注意发现,一旦发现立即封道拦停并报警;四是加强卡口筛查使用和布控,搜寻嫌疑车行车轨迹及研判所处位置。张紧口袋,一旦进入辖区,必须予以查获。
11时02分许,驾驶豫00622警车、带领辅警巡逻至连霍高速681公里处的曹红晓大队长发现该车,立即喊话引导该车安全停放路边,检查相关证件并检查车体痕迹后带至支队驻地。随后,被剐蹭的陕A**G08号奔驰轿车也赶至支队,案件移交支队事故处理大队,正在进一步调查处理中。
【相关链接】什么情况下属于逃逸?
所谓交通事故逃逸是指行为人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主观上是为了逃避法律责任的追究。事故当事人认为自己没有责任而驶离现场、报案后不履行现场听候处理义务、弃车离开事故现场后又返回等8种情况将被认定为交通肇事逃逸。
1.明知发生交通事故,交通事故当事人驾车或弃车逃离事故现场的;
2.交通事故当事人认为自己对事故没有责任,驾车驶离事故现场的;
3.交通事故当事人有酒后和无证驾车等嫌疑,报案后不履行现场听候处理义务,弃车离开事故现场后又返回的;
4.交通事故当事人虽将伤者送到医院,但未报案且无故离开医院的;
5.交通事故当事人虽将伤者送到医院,但给伤者或家属留下假姓名、假地址、假联系方式后离开医院的;
6.交通事故当事人接受调查期间逃匿的;
7.交通事故当事人离开现场且不承认曾发生交通事故,但有证据证明其应知道发生交通事故的;
8.经协商未能达成一致或未经协商给付赔偿费用明显不足,交通事故当事人未留下本人真实信息,有证据证明其是强行离开现场的。
以上八种行为可以认定为交通事故逃逸行为,并在一些情况下可以追求肇事者的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