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对高速公路行驶车辆和各行车道有明确的速度限制规定:高速公路上行驶的小型载客汽车最高车速不得超过每小时120公里,其他机动车不得超过每小时100公里,摩托车不得超过每小时80公里。同方向有2条车道的,左侧车道的最低车速为每小时100公里;同方向有3条以上车道的,最左侧车道的最低车速为每小时110公里,中间车道的最低车速为每小时90公里。道路限速标志标明的车速与上述车道行驶车速的规定不一致的,按照道路限速标志标明的车速行驶。驾驶员在选择车道时,必须严格遵守规定,按要求各行其道。如果长时间非法侵占其他车道行驶,会影响高速公路车辆的行驶速度,无法保证道路畅通,甚至会造成高速公路拥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