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章超速 驶上不归路
随着春运的来临,交通事故形势更加严峻,“十次事故九次快”,超速仍是机动车安全行驶的罪魁祸首之一。《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规定,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交通法规之所以做出这样的强制性规定,是因为有无数血的经验与教训。一起交通肇事案,毁掉了多少家庭!
超速行驶是指在一定的道路条件下,机动车的行驶速度超过了《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或者道路上的限速标志、限速标线所指示的最高车速。一些司机驾驶车辆目前仍心存侥幸,超速行驶依然随处可见,触目惊心。
2009年8月26日,一辆本田雅阁轿车在207国道邵阳县九公桥镇加油站地段将一行人撞死,造成重大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邵阳县公安局交警大队特邀邵阳市交运司法鉴定所专业技术人员到现场鉴定,通过对该车留下的制动拖印距离计算,行驶车速约80公里/小时,而此段道路限速为不超过60公里/小时。
2009年7月17日,一辆雪佛兰轿车途径邵阳大道岔路口地段与一辆三轮机动车相撞,造成三轮车驾驶员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事故处理大队特邀邵阳市交运司法鉴定所专业技术人员到现场鉴定,根据事故现场图分析进行车速计算,当时这辆轿车行驶速度约为90公里/小时,而此路段限速为70公里/小时……以上案中的当事人超速行驶,终酿大祸。
机动车超速行驶是引发交通事故的主要原因之一。司机驾驶机动车上路,就意味着进入了公共空间。相对于“弱势”的行人,其驾驶如果违规操作,就可能会对他人的生命财产带来威胁。因此,每一个驾驶者,都应该对超速驾驶车辆的危害有清醒的认识。据汽车碰撞试验数据显示:当车辆以50公里/小时的速度发生碰撞时,相当于车辆从3层楼坠落到地面;而当车速提高到100公里/小时,楼层高度将会变成12层。也就是说,超速驾车发生事故的后果相当于变相跳楼自杀。
“十次事故九次快”这一通俗的安全行车警示语,驾驶员恐怕都背熟了、听烦了。但是,由于超速行驶而造成巨大损失、付出血的代价的交通事故依然不断发生。这里,除了别的原因外,与驾驶员没有从思想上、理论上真正认清超速行驶容易引发交通事故,行车时产生侥幸心理、麻痹思想、疏忽大意等恐怕不无关系。首先,超速行驶影响驾驶员的视觉。车辆在行驶中,驾驶员的视野、动视力、周边视力都随车速的变化而变化。有人测试,时速40公里时,驾驶员可以观察到90度至100度(视野度)范围内的物体;时速为105公里时,就只能观察到40度内的物体了。时速为40公里时,一般驾驶员可看清前方200米以内的物体;时速为100公里时,就只能看清160米以内的物体了。超速行驶,使驾驶员视野变窄,视力减弱,对前方突然出现的险情,难以及时、准确、妥善地进行处置,容易引发交通事故。其次,超速行驶使制动非安全期延长。车辆的制动距离主要受车速制约。由于惯性作用,车速越快,制动距离越大,制动非安全期越长。超速行驶制动非安全期延长,从而也就增大了事故发生的可能性。第三,超速行驶影响车辆的操作稳定性。超速行驶车辆操作稳定性恶化,特别是在弯道处行驶,由于离心力的作用,易使车辆向回转中心外侧发生侧滑或倾斜。有人测算,在同等条件下,车速提高一倍,其离心力就会增大三倍。过大的离心力使车辆变得极难驾驭,甚至失控。此时,如果在路面附着系数较小的道路上行驶,就可能测滑、撞车或撞岩;如果在路面附着系数较大的道路上行驶,就可能造成翻倾等事故。第四,超速行驶增加道路上的交织点和冲突点,因为超速行驶,造成超车的机会就会增多,每次超车,都必须提高车速进行高速交会;被超者则需减速让行,这就增加了道路上的交织点和冲突点,从而增多了发生事故的可能性。最后,超速行驶会造成心理紧张,措施失当。驾驶员在超速行驶中,如果突然遇到意外情况,心理就会极度紧张,慌乱之中根本无暇冷静思考、准确判断,采取的紧急措施常常是顾此失彼、欲避却趋,交通事故往往就在此时发生了。
总之,超速驾驶既关系到司机自己的安全问题,又关系到其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问题。但是,很多驾驶员在“超速驾驶”问题上存在严重误区,有的过高估计自己的驾驶技能;有的过高信任车辆先进的电子系统以及机械系统。在湿滑路面上,车轮与地面之间的摩擦力下降,制动力稍大就会发生车轮“抱死”,这时ABS系统会使车轮重新恢复